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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nimal-products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A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的办会理念;弘扬敬业、诚信、合作、创新的协会文化;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协会宗旨,发挥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畜产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畜产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等方面,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
(二)开展畜产品行业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市场动态,组织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性活动。
(三)组织畜产品有关重大课题的学术讨论,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宣传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品牌产品。
(四)推动畜产品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畜产品产、购、销关系,加强对大型和重点畜产品交易市场的服务和引导,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促进畜产品流通现代化。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畜产品市场信息,搭建全国畜产品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市场预测和研判,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网站、微信平台,创办刊物,为会员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参与制订修订畜产品各类标准,并积极宣传推广和实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我国畜产品行业的竞争力。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订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制度,组织行业内企业进行相关社会责任认证,推动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论坛、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广告宣传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考察活动,提高畜产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十二)积极参加国际同业组织活动,与世界各国同业组织建立良好合作机制,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渠道的国际间交流,组织会员出国(境)学习考察,参加国际性会议和活动,学习国外相关领域先进经验,促进贸易、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发挥行业优势,推进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畜产品由传统经营向现代经营的转变。
(十四)接受协会会员委托,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十五)加强与地方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有效整合聚集行业资源,促进畜产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与畜产行业农业合作社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协会与合作社融合互补,协调发展。
(十六)接受会员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畜产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方面的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并从事畜产品行业研究的科研人员和对畜产品行业经营管理有较丰富经验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要推举一人为会员代表,一般应为该团体的法人代表。会员代表有变动的,要及时办理变更事宜;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免费获得本团体的《会刊》及有关资料;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本团体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后,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总社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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