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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

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新财建〔2016〕346号


   (一)享受补贴的企业资格。一是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的企业,都可以申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二是享受补贴的企业必须在自治区纺就办备案。三是享受补贴的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必须要在20人以上,新疆籍员工比例要高于50%。

  (二)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出疆纱线、织布类产品的运费补贴。32支以下的棉纱,南疆每吨补贴900元,其他地区补贴700元;32支以上的棉纱,南疆每吨补贴1000元,其他地区补贴800元;60支以上棉纱不分地域全部每吨补贴标准再增加100元。棉布类产品不分地域全部每吨补贴1000元。对2016年10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企业生产的32支以下棉纱,补贴标准减半。

  2、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对毛纺、麻纺纱线类产品,南疆四地州的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区补贴800元;毛纺麻纺布类产品均为每吨补贴1000元。

  3、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南疆四地州按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其它地区按3%给予补贴。

  4、电费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补贴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

  5、贷款贴息。对纺织服装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南疆四地州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南疆四地州的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对其他地区给予1.5%贴息,纺织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标准率降低0.5%。

  6、岗前培训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50%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中国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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